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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华坪县新庄乡学校办公设备项目采购招标
2015/5/4 09:29   中国政府采购网      关键字:报价,采购,华坪县公共,招标    浏览量: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华坪县新庄乡中心学校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对华坪县新庄乡中心学校“办公设备”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报价。

  (项目编号:ZCXJ-2015-017号)

  1、询价采购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华坪县新庄乡中心学校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对华坪县新庄乡中心学校“办公设备”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报价。

  2、项目概况

  2.1项目编号:ZCXJ-2015-017号。

  2.2项目名称:华坪县新庄乡中心学校“办公设备”询价采购项目。

  2.3项目内容:办公电子设备。

  2.4交货地点:监控安装在新庄乡天星幼儿园;复印机安装在新庄乡中心学校办公室。

  2.5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录像机

1

 

2

网络百万高清球机

1

 

3

网络百万高清摄像头

17

 

4

显示器

1

 

5

交换机

3

 

6

网线

1000

 

7

电源线

700

 

8

硬盘

3

 

9

监控摄像头电源

17

 

10

电源盒

18

 

11

监控摄像机支架

17

 

12

监控机柜

1

 

13

数码复印机

2

 

其他需要阐述情况:项目总报价包含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现场安装调试、辅助材料的各种费用、委托培训费和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由报价人根据询价书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费用后报价。总报价作为获得项目的报价人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总报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参加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规定。

  3.2能够独立完成询价书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制造商、经销商,以下简称“报价人”)。

  3.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具有良好的供货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5本次询价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本次询价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报价活动。

  3.7两家或两家以上总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或同一标段)报价。

  3.8两家或两家以上总公司为同一家的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或同一标段)报价。

  3.9违反禁止关联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报价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参加报价。

  4、询价书的获取

  4.1时间: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8日,上午08:30—11:30,下午15: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股)。

  4.3获取询价书时,报价人应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4.3.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要求清晰反映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类别);

  4.3.2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原件;

  4.3.3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报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提供);

  4.3.4报价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本项个体工商户未设立基本账户的无需提供,仅需提供内容清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银行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4.3.5报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4.3.6授权参加报价的,需提供经报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注明本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授权书原件,同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供查验。

  4.4印章规范:报价人所加盖在资格证明材料、报价文件上的公章(鲜章),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一律不予受理和认可)。

  4.5资格证明材料递交:报价人在按4.3项要求递交原件查验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鲜章)内容清晰的复印件资料一套。报价人对上述资料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及时致电咨询,未按上述要求递交资料查验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报名登记。

  4.6资格证明材料的延续:如本项目进行二次采购,对已在第一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8日)按要求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合法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报价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可延续至二次报名登记使用,但必须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5日)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ZCXJ-2015-017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及领取采购文件。未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二次报名登记表、领取二次采购文件的报价人,视为自动放弃ZCXJ-2015-017号(二次)采购项目的报价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为节约报价人的报价成本费用,报价人填写ZCXJ-2015-017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领取采购文件确认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形式,详询0888-6124466,沈乾敏。

  4.7参与本项目公开询价采购的报价人如对本公告要求递交的资料及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技术参数、数量等有异议,应及时来电、来函咨询,联系电话:0888-6124466,沈乾敏。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时间:2015年5月13日上午08:30—09:00时(北京时间)。

  5.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评标室。

  5.3递交符合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询价书各项要求的报价文件。

  5.42015年5月13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5.5报价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报价会议(迟到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报价权利)。

  6、项目预算及付款方式

  6.1本项目预算价约为:人民币56,00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预算价的报价。

  6.2付款方式:供货方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验收合格后,2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77%,(自供货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采购人承诺在3个日历天内组织验收),质保期(6个月)满后支付总价款23%。获得项目的报价人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发票给采购人

  7、保证金的交存及退还

  7.1ZCXJ-2015-017号项目保证金为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报价人请严格按照询价书要求的保证金交存程序及时交存保证金,在2015年5月11日16:00前(北京时间)保证金必须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确认保证金的收到时间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实际收到保证金时间为准。未按询价书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报价人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报价资格;

  7.2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分别交存(保证金交存联系电话:0888-6126488)。报价人未经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受理报名登记而预先交存项目保证金的,所交存项目保证金将不予认可;

  7.3为确保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及相关票据的核对,请保证金交存人在交存保证金时以转账方式交存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不得以现金进账方式交存;

  7.4报价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7.5为节约报价人的报价成本费用,请各报价人在报价时携带退还报价保证金的相关资料参加报价。未获得项目的报价人,在项目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后,即可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退还报价保证金事宜(请准备齐全办理退还保证金所需的相关资料);

  7.6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报价保证金时出具给报价人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报价人妥善保存,在退还保证金时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如有遗失或损毁导致保证金无法退还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7.7对已在规定时间内交存保证金,但未按时递交报价文件参加报价会议的报价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报价人(企业及法人)不良信用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报价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7.8对已参加报名,并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领取询价书却未交存项目保证金缺乏诚信的报价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报价人(企业及法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报价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7.9请报价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严格按询价书的规定递交资料,不得缺项。如因资料缺项未能及时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8、政府采购合同

  获得项目的报价人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

  9、货物质量及验收

  9.1获得项目的报价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检测报告,技术规格应与询价书规定的技术规格、参数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报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报价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9.2

  9.3获得项目的报价人对本项目所提供货物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要求、服务承诺等,必须与报价人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针对本项目的报价文件正、副本中的内容完全保持一致。

  9.4

  9.5报价人所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与询价文件要求技术参数如有偏离,请报价人在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中如实填报。

  9.6获得项目的报价人提供的货物如有以次充好或在报价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由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无效。”规定严肃处理。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二项第四款“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报价活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报价人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对已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报价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为同意该条款规定。若报价人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为进口产品,已开封的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采购人:华坪县新庄乡中心学校

  集中采购机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华坪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狮山路319号)

  项目组织及获取询价书联系人:沈乾敏

  联系电话:0888-6124466邮编:674800

  地址:华坪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开户名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

  银行账号:6100016605528012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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