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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实验小学校园监控设备采购项目
2018/11/13 09:14         关键字:采购,项目,招标      浏览量: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绥芬河市实验小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绥芬河市实验小学校园监控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绥芬河市实验小学校园监控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HCHF-GK201830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侯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451-588648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绥芬河市实验小学

地址:绥芬河市光华路143号

联系方式:刘主任、0453-392531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侯先生、0451-58864831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哈尔滨广告产业园4栋南门一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标包划分:本项目共分1个标包。

招标内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交货时间:2018年12月20日完成交货使用;

交货地点:绥芬河市实验小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应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2、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备案合格。

3、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具备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三证合一,则需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4、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需提供厂家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5、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绥芬河 (http://www.sfhcredit.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6.5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08:30 至 2018年11月1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哈尔滨广告产业园4栋南门一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可于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哈尔滨广告产业园4栋南门一楼)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12月04日 14:00

五、开标时间: 2018年12月04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哈尔滨广告产业园4栋南门一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登记受理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异议和恶意缠诉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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