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资格:投标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付款方式: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结算单》,由采购人签署验收合格后,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支付货款。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90%货款,10%余款作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
(三)售后服务要求:主要设备(摄像机、音频摄像机、硬盘录像机)质保期不少于3年,其他设备质保期不少于1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并负责终身维护;由中标人提供保修文件。在质保期内免费维修维护,在质保期外提供维修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零配件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
(四)供应商应提供的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技术参数偏离表、详细价格、供应商只允许报出唯一不得更改的报价、品牌、型号分项明细表、所投产品详细技术参数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投主要设备(摄像机、录像机)产品制造商连续五年(或以上)获得由中国工信部颁布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称号(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所投主要设备(摄像机、录像机)须出具产品三年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所投主要设备(摄像机、录像机)带★号参数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摄像机和音频摄像机及硬盘录像机必须为同一品牌、询价供应商承诺函、售后服务承诺。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格式见附件一);
(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格式见附件二);
(七)凡是以邮寄方式参加的询价文件须单独封装,并标明“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能以邮寄专用袋为询价文件的密封袋,且邮寄面单上也须注明项目编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八)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技术指标相同的由采购单位决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九)中标单位交场地使用费400元,专家评审费400元,中标单位来我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合同。中标后,供应商擅自变更或无故不提供中标产品,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交货地点在萍乡。
(十)请将报价单填写完整后及相关资料于2016年11月30日11:00点钟之前密封至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萍乡市玉湖东路市民中心二楼)。
(十一)联系方法:
采购单位名称:萍乡市档案馆联系人:张健勇电话:1587008567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黄玲联系电话:0799-6882187传真:6881937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萍乡市玉湖东路市民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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