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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5月1日施行

2019/4/10 10:49:00   中国安防行业网     关键字: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法规  浏览量: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3月28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无人机的数量越来越多,也随之引发了不少问题。比如,起降飞行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干扰军民飞行器正常飞行、航拍"偷窥"侵犯隐私权、泄露国家机密等,着实让人头疼。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3月28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都适用《规定》。
  浙江《管理规定》新政的亮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实名、设限和严管。这三项措施从管、控、惩的不同角度,对无人机进行了细致、严格的管理与规范,尤其针对无人机的多发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处理与解决。新规遵循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别落实了对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各自责任。
  一、《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规定》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同时明确,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
  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
  登记主要就是规范管理。对于正规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影响并不大。但是对一些想耍小聪明的人,就能起到一定的威慑。进行实名登记,对于有些偷窥、偷拍个人隐私,以及利用无人机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都能够得到一定的遏制。万一无人机在使用中不慎丢失,有了登记,也可以方便查找失主。
  (二)擅自改变、破坏,禁飞时间和区域内飞行,都会被罚款
  根据《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根据《管理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或是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飞行遇险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
  《规定》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六方面行为,包括非法投掷物品;携带、运输违禁品等。
  二、当前我国无人机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从2017年开始,我国无人机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逐步加快,不仅国家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相关管理政策,同时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速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完善与落实。各地各部门纷纷深入到无人机管理这一全新领域之中,试图将无人机的法治"围栏"织的更大更密。
  (一)国家部门出台的无人机管理政策、标准法规
  1.《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2015年12月29日,中国民航总局发布《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提出起飞全重7公斤以上无人机,必须接入"电子围栏",不得在禁飞区使用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需要持有操作执照。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1日,中国民航总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提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加强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的办法。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2017年5月,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规定》要求,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4.《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2017年5月,工信部下发《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摸清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情况,为后续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提供依据。《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督促所在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汇总、报送填报信息。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生产的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填报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
  2017年5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强调,为了防范无人机等升空物体侵入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区域,减少对机场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的影响,促进电子围栏系统等类似技术的应用,中国民用航空局汇总整理了民用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现首批公布155个机场相关数据。《公告》要求,各类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未经特殊批准不得进入限制面保护范围,在限制面保护范围外的飞行亦不得影响民航运行的安全与效率。各机场限制面和净空保护区应按现有规定批准和公布。
  6.《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
  2017年6月,工信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民航局等部门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分级复杂、体积重量及技术构型差异大、应用领域众多等特点,《指南》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提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分类分级"、"身份识别"等基础类标准,"注册管理"、"制造管理"、"运行管理"等管理类标准,"系统级"、"部件级"等技术类标准以及在不同行业的应用类标准,其中,基础类标准以国家标准为主,管理类标准、技术类标准和行业应用类标准以行业标准为主。
  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1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的发布反映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发展的需求,标志着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迈出了第一步,将有利于建立有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监管机制,为今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性飞行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8.《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
  2017年11月,民航局发布《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部行业标准,我国也由此成为全球范围内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国家。
  《无人机围栏》首次明确了无人机围栏的范围、构型、数据结构、性能要求和测试要求等,并对无人机围栏进行分类,按照其在水平面投影几何形状分为民用航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扇区形、多边形三种,且无人机围栏所使用的经度和纬度坐标点。《规范》明确,无人机系统和无人机云系统之间应按照要求的数据接口进行双向通讯,通讯内容应包含注册信息,动态信息,数据类型,差异数据等。
  9.《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定。此外,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内活动、管制单位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
  10.《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2018年8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印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地方省市无人机政策、标准法规
  2017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5月份开始,各地方省市和相关单位也陆续推出无人机管理条例或意见草案,以及划设禁飞区、可飞区,以加强本地区无人机综合管治。
  1.《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经2017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是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
  2.广东省《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7年6月23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对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进行管理。规定其禁飞地区,并要求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规定需提前申报批准的,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该份文件于当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3.《关于加强佳木斯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通告》中明确了佳木斯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并对"低慢小"航空器的定义进行了全面阐释;明确了"低慢小"航空器及其他升空物体管理执法主体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严禁"低慢小"航空器及其他升空物体擅自放飞及飞行。
  4.《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经2017年7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市长汪泉签署第162号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首个规范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规定,未报告起飞位置的、超过飞行高度和范围的、在禁飞区域内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2017年9月,《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无人机市区内高空飞行区域最高为120米。
  6.《关于加强钦州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7年99月,钦州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钦州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无人机飞行需提前申请,不得在公共区域及敏感地区升空。
  7.辽宁省《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
  2017年9月,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明确提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各地公布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要部位,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还有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8.《湖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今年11月底前,完成全省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联防联控的阶段性整治任务。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从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等环节入手,逐步构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体系,有效遏制社会面消费级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问题。
  9.《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重庆市民除在购买和使用无人机需实名登记外,未经批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商圈、车站、公园等区域,严禁进行无人机飞行。
  10.深圳《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月2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会议上特别强调,既要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飞行的有效监管,又要便利市民,促进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会议上提出要结合国家低空空域改革和深圳地区无人机试点管理的要求,确立针对微轻型无人机飞行和管理的规则,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
  《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禁飞区域、飞行审批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通过规范使用、预防事故、明确责任等,有效引导合法飞行。有专家认为,在深圳试点启动的无人机监管综合系统使无人机合法飞行有了可以落地的解决方案,为全国无人机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样本依据和模式参考。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在深圳试点的实践中,管理部门经过认真研究采用了公开统一的标准,无需企业加装飞行控制芯片的更为合理科学的管理方法,并在最终在法规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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