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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008/11/7 11:38:00        关键字: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发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发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公共安全防范产品、设施系统和采用公共安全防范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的安全防范措施。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国家公安机关规定的用于入侵报警、电视监控、防盗屏障、安全检查、出入口控制、周界报警等方面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设施设备。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机关。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按规定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和重要技防设施系统的审查和验收。

    市(地、州)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技防设施:

    (一)武器、弹药、贵重金属、国有文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集中存放场所;

    (二)货币或有价证券、重要票据、帐簿集中存放场所及专门的运输工具;

    (三)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资料的集中存放场所;

    (四)广播、电视主播场所、通信枢纽、大型电子信息中心、重要的指挥中心和警报发放场所;

    (五)机场、主要港口、车站和大型停车场、大型商场、星级宾馆、酒店和高层住楼。

    国家对特殊场所安全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大型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纳入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根据治安防范实际采用技防措施。

    城乡住宅、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动车,提倡安装技防设施。

    第十条 按规定须安装技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应适应技防要求,并将设计,安装技防设施系统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技防设施系统的设计、安装单位必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检测单位及专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和省公安技防管理机构规定的技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技防设施系统业主不得将技防设施系统交由不具备技术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技防设施系统设计方案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审查。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安全防范工程等重要技防设施系统应报省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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